
住建部发布的“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(2024版)”已有一段时间了,隐患判定有了标准,那么,当发现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,如何处罚?处罚依据又出自哪部法律法规呢?今天,就以“施工安全管理”中的“五大隐患”为例,列起相对应的法律法规及处罚条款,供大家参考。
一、无证施工或超资质承揽工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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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规依据:
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》第二条《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》第二条
处罚措施:
立即停工,没收违法所得,罚款10万-50万元(《建筑法》第十九条、《管理规定》第二十四条)情节严重者吊销资质,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二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或证书失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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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规依据:
《安全生产法》第二十七条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》第三十六条《安管人员管理规定》第二条
处罚措施:
限期改正→逾期停业整顿+罚款≤2万元(《安管人员规定》第三十条)导致安全生产条件不达标的,暂扣/吊销许可证三、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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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规依据:
《安全生产法》第三十条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五条《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》第三条、第四条
处罚措施:
限期改正→逾期停产停业整顿+罚款10万-20万元(《安全生产法》第九十七条)直接责任人罚款2万-5万元四、危大工程专项方案缺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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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规依据:
《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》第十至十二条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》第三十五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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处罚措施:
单位罚款1万-3万元,暂扣许可证30日(《危大工程规定》第三十二、三十四条)直接责任人罚款1000-5000元情节严重者吊销资质(《条例》第六十五条)五、危大工程未验收即使用
法规依据:
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》第三十五条《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》第二十一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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处罚措施:
施工单位罚款1万-3万元,直接责任人罚款1000-5000元(《危大工程规定》第三十五条)逾期未改者停业整顿+罚款10万-30万元(《条例》第六十五条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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看了以上那么多的法律法规及处罚条款,不知大家有何感想?触发哪一条都是致命的。轻则罚款,重则追究刑事责任。
这高压线最好还是远离吧,生命至上不是口号,而是实实在在的行动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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